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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境案

发表时间:2021-01-04 08:25:49  来源:  浏览:次   【】【】【
资源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境案 近日,资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境案。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近日,资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境案。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初,被告人周某、黄某敏、王某举(另案处理)以及韦某荣(在逃)4人在周某家吃饭,期间周某称其认识缅甸木姐一个叫“浴龙”的洗浴中心老板,提议一起偷渡至缅甸“浴龙”洗浴中心工作,4人商定从云南省瑞丽市偷渡到缅甸。2020年3月11日至12日,4名被告人经从桂林市、昆明市抵达瑞丽市后,在“蛇头”的安排下,乘坐越野车到达瑞丽市与缅甸木姐县交界的河边,乘坐船只偷渡到缅甸。到达缅甸木姐县后,周某、黄某敏、王某举先是在当地一家赌场赌博,后到“浴龙”洗浴中心做接待工作,结算工资后前往缅甸木姐县棒赛镇的赌场赌博。2020年4月23日,3人再次联系“蛇头”偷渡返回大理白族自治州,并乘坐动车返回桂林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黄某敏非法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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