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3)领取人的**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5)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特别说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 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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