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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法院依法宣判邓某政等8人涉黑案,首犯获刑18年

发表时间:2021-01-18 10:38:34  来源:  浏览:次   【】【】【
老河口法院依法宣判邓某政等8人涉黑案,首犯获刑18年 11月20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政等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宣判。该涉黑犯罪集团首犯邓某

  11月20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政等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宣判。该涉黑犯罪集团首犯邓某政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其余7人分别被判处2年到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的审结是老河口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战决胜之年交出的又一张答卷。

  经依法审理查明:邓某政于1974年被选任为李楼镇邓岗村一组副组长,之后陆续担任邓岗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党支部委员等职。邓某莲系邓某政弟弟,其于1998年前后伙同他人实施了绑架等多起暴力违法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邓某政、邓某莲与陈某春等人合伙承包邓岗砂场,通过非法采砂大肆敛财。邓氏兄弟由此在当地“名声大噪”。

  2014年邓某莲刑满释放当天,邓某政安排大量社会人员豪车相迎、大摆筵席,为邓某莲接风洗尘。自此,一个以宗族势力、村组干部为载体,以邓某政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邓某莲、邓某亮为积极参加者,以耿某名、邓某峰、陈某春、耿某建、邓某梅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

  该组织成员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邓某政通过宗族关系对组织进行管理,组织成员邓某莲、邓某亮父子对其言听计从。邓某政利用宗族势力拉帮结派、排除异己,以威胁、举报等方式先后将不听命于其的刘某生、邓某生等四人排挤下台,扶植亲信耿某名、邓某峰先后担任邓岗村一组组长,期间耿某名不服从其命令被“换下”,在听命于其后再次被“扶上台”,由此长期把持邓岗村一组基层政权。

  耿某名被邓某政扶持为组长后,长期追随邓某政左右,耿某建系耿某名之子,邓、耿两家关系紧密,结为干亲;邓某峰系邓某政扶持的组长,直接听命于邓某政,在当地征迁过程中,为该组织实施多起贪污犯罪提供帮助;陈某春曾与邓某莲共同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继续与邓某政、邓某莲等人共同实施非法采矿、非法上访等违法犯罪活动;邓某梅的丈夫与陈某春是堂兄弟关系,夫妻二人主动邀请邓某莲合作管理物业公司,以此寻求其庇护,并借助组织影响力非法控制陈埠新村小区。

  邓某莲、邓某亮等人在邓某政组织、领导下,在邓岗村征迁安置过程中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贪污等多起犯罪活动,并在汉江河道大肆非法采砂,严重破坏汉江流域生态环境。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仅通过非法采矿就获利300余万元,通过拆迁、征地补偿过程中实施贪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非法获利130余万元。通过垄断农村资源,侵占集体资产,骗取国家征迁项目赔偿款,致使国家、集体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以邓某政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邓岗村、陈埠新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村民不敢举报或控告,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老河口法院依法组成“3+4”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和宣判过程中,坚决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落实刑事审判三项规程,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基层选举、行业管理等基层社会治理漏洞,将依法提出司法建议,健全基层治理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黑恶势力滋生,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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